上海师范大学室内体育场馆使用管理条例
1、上海师范大学各室内体育馆是本校组织团体活动及体育教学的主要场地,优先保证校内各类大型活动、师生活动等。非教学时间段实行预约对外开放。
2、活动者仅可在审批同意或协议时间和地点开展活动。未经允许,严禁进入配电房、贵宾室、储藏室、浴室等特殊区域。
3、不得擅自调试场馆设备、设施。若活动需自带灯光、音响设备或操作人员的,申请单位须至少提前3天将有关产品合格证、人员操作证递交体育学院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进入体育场馆布置、调试以及现场操作。
4、活动人员须爱护场地内的各种设施、器材和其它物品。馆内严禁穿钉鞋、严禁地胶、地板上拖拉重物等破坏场地行为。严禁使用泡棉式双面胶、双面胶强力胶附着于体育场馆任合建筑体包含地面与器材表面。
5、活动人员须保持场馆清洁。馆内严禁吸烟,严禁携带宠物、有色饮料入内;严禁乱扔瓜皮果壳、口香糖及废纸杂物等。
6、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个人物品,文明活动、量力而行,确保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若有意外,由本人承担,学校概不负责。在遇到停电等突发情况时,所有人员应服从工作人员指挥,安全离场。
7、严禁擅自在馆内从事经营性体育培训等活动、严禁擅自散发各类宣传、商业广告。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宣传横幅需悬挂在指定部位。
8、如违反上述条例,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者,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体育场地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