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党联系人制度
党组织指派入党联系人负责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是发展党员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和有效办法。为规范这一工作,依据《上海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沪教党(2003)35号]、《上海师范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入党联系人的基本条件
1.正式党员;
2.经过一定时间党内生活的锻炼,能够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比较好;
3.比较熟悉党的知识、理论和党员发展工作政策、流程、要求,有工作热情。
(二)入党联系人的确定
1.各单位党组织应加强入党联系人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为入党积极分子指派入党联系人,并提出明确的要求。
2.入党联系人由党支部集体商议决定后指派给入党积极分子。一名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确定一至两名入党联系人。
3.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指定党员教师、党员政治辅导员或有一定党龄的研究生党员、高年级本科生党员担任入党联系人。党组织可指派预备党员协助入党联系人做入党联系工作。
4.对从事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工作的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由党员干部、党支部负责人或党员专家教授担任入党联系人。对政治素质好、贡献突出、影响较大的入党申请人,要选择党性观念强、业务水平高、在知识分子中有影响有权威的党员专家教授和党员领导干部担任其培养联系人,提高培养教育工作的质量。
5.入党联系人一经确定,一般不得中途变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征得党支部同意,并重新指派,且应做好交接工作。
(三)入党联系人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1.经常与联系对象谈心,每学期至少有两次谈话。主动、热情、认真地了解其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鼓励和帮助他们发扬优点、克服缺点,积极上进,端正入党动机;向其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等。
2.督促和检查联系对象定期向党支部做思想汇报。一般情况下,每个季度至少汇报一次。书面汇报,经入党联系人阅后交给党支部。口头汇报,由入党联系人写出汇报材料,交给党支部。
3.每季度负责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在深入了解联系对象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的基础上,写清联系对象政治品质、思想觉悟、日常表现和入党动机等发展情况,写明联系对象学习、工作、作风等方面的优缺点。
4.定期向党支部(或党支部大会)汇报对联系对象的考察情况,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意见和建议。
5.联系对象入党条件比较成熟时,入党联系人要及时向党组织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推荐其到校党校学习的建议,并协助党支部做好发展其入党的准备工作。
6.协助党支部整理发展对象的入党预审材料。
(四)附则
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上海师范大学党委组织部
2014年6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