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发布者:陆乐发布时间:2017-12-22浏览次数:215

一、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器材,人人有责。如有因责任事故或操作不当等非正常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均按本制度进行赔偿。

二、赔偿细则

1、易耗品酌情赔偿:

2、低值耐用品(<200元),按80%赔偿;201—500元,按50%赔偿,但不能低于125元;

3、仪器设备501—1000元,按40%赔偿,但不能低于300元;1001—2000元,按30%赔偿,但不能低于480元;2000元以上或情节严重,可作专案处理。

(以上赔偿均以同类技术指标的产品的现市场价为计价标准)

三、局部(如部件、零配件)损坏或丢失,可以修复的,赔偿修理费用;

四、对严重不负责任或严重违章操作导致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且认识态度不好的,除加重经济赔偿外,还报请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五、对一般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且认识态度好,并积极配合修理者,可适当减轻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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